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1]。
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2],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3];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4],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5]而沒有執行的權限。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