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簡稱,依民法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1]。
「公共秩序」指的是法律背後反映的價值體系;「善良風俗」則是指法律外的倫理秩序[2]。例如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3],拋棄訴訟權的約定會被認為無效,或是配偶間不可預先訂立離婚契約[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