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圖1 公序良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公序良俗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簡稱,依民法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1]

「公共秩序」指的是法律背後反映的價值體系;「善良風俗」則是指法律外的倫理秩序[2]。例如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3]拋棄訴訟權的約定會被認為無效,或是配偶間不可預先訂立離婚契約[4]

註腳

  1.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   王澤鑑(2015),《民法總則》,頁326。
  3.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4.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民事判例:「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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