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商標可以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嗅覺、味覺、觸覺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1]

商標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做出區別[2]。但必須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公告後,才會取得「商標權[3]

註腳

  1.   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2.1.10、什麼是「商標」?
  2.   商標法第18條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3.   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33條第1項:「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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