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則

著作權法上的互惠原則條款,是我國人的著作在對方的國家享有著作權時,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

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取「屬地主義」,原本只在國內保護國民的著作,但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保障WTO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1](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因此依據「互惠原則」修訂了著作權法第4條[2]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這個國家的外國人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因為WTO的會員國已逾160個[3],所以目前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都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障。

註腳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3),《電子郵件1021029c》。
  2.   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n.d.),《WTO(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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