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1],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
不過,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應訴管轄的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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