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

圖1 應訴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應訴管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1],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

不過,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應訴管轄的規定[2]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2.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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