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視公司業務,選任具有專門知識與經營經驗的人或金融機構,擔任重整監督人[1],負責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2]。
重整監督人本身則受法院監督[3],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