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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
通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例如:律師
[1]
、會計師
[2]
或醫生
[3]
等)對於懲戒
處分
不服的救濟方式。
註腳
律師法第79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5條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醫師法第25條之2
第3項:「被懲戒人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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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楊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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