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組織運作的最高依循,規範了財團法人的成立目的、業務,董事會監察人的組織、職權、選任方法、捐助財產等重要事項[1];財團法人成立同時,即需訂立捐助章程[2],日後若需修改,均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陳報主管機關許可[3],再向法院登記[4],才完成捐助章程的變更。

註腳

  1.   財團法人法第8條:「
    I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II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2.   財團法人法第7條第1項:「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3.   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4.   財團法人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
    II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III 財團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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