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撤銷

圖1 得撤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得撤銷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在撤銷前都是有效的,但如果被撤銷之後,這個法律行為就會自始無效[1]

例如父親A將房子送給兒子B,已成年的兒子B收到房子後就不扶養父親了,此時A可以主張B對自己有扶養義務[2]卻不履行,要撤銷贈與[3],撤銷之後贈與行為就會自始無效。

註腳

  1.   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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