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原則是採「三級三審制」,也就是有三種層級的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1],可以進行三次審理的意思。
但其中也有些特殊情況是「一級二審」(在同一層級的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例如:民事訴訟中的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都是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獨任庭)審理[2],上訴的第二審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3],並且裁判後就確定,不能再往上到最高法院[4](除非有特殊情形)[5]。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案件是採三級二審制[6]。
至於「行政訴訟」原則採「三級二審制」,也就是一樣有三種層級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但只能進行兩次審理:部份案件的一審程序,限定只能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頂多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就沒了,不能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7];另外則有部份案件是一開始就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所以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8]。也就是說,雖然都是二次審理,但開始和結束的層級不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