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
法官人數只有1人獨自審判案(事)件,就稱為「獨任庭」。
因為1個法官就具有審判的全部權力,所以此種情況只可能出現在簡單的小案件,像是地方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案件中[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