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犯

行為人試圖透過超自然、人力無法控制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犯罪。例如用紮草人、下降頭、貼符咒、驅鬼作法等方式,想斷人手腳、取人性命。從科學角度看來,這樣的過程並非人力所能控制,也不會造成危險、不會發生犯罪結果,因此刑法並不處罰[1]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手戴白色手套持裝有6張符咒之白色信封,塞入告訴人之研究室內之行為……施放符咒之手段,既係以自然科學上無法證明之超自然手段為之,則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根本是人力所無法支配之因果歷程,自不可能發生其所欲達到之犯罪結果,亦無危險,即難認有何致生告訴人於安全上之危險或實害可言……本案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施放符咒之行為應係迷信犯,並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依刑法第26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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