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指「民法」中除了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1])以外,其他的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2]、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3]。
但也有學者採比較廣義的觀點,認為在民法以外,其他特別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