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書

圖1 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私文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1]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2]遺囑[3]工資發放明細表[4]等。

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2.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有償還責任,是被告偽造借據之際,已足發生損害,極為顯然,雖上訴人事後對之表示追認,與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毫無關係,自不能據為免罪之主張。」
  3.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916號刑事判例:「……是系爭遺囑分約之偽造,並非不足生損害於某甲之遺產繼承權,上訴人所持此項遺囑分約,既屬偽造,自無解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 」
  4.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例:「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 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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