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1]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立契約,如果要排除第19條[2]消費者七日鑑賞期無條件解約權,必須用易懂的文句記載於書面,讓消費者知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3]也同時規定,企業經營者要告知消費者,才能排除七日鑑賞期的限制。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