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

圖1 自己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自己代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本人,讓本人跟自己為法律行為。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1],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必須本人承認生效或拒絕承認而不生效[2]

例如A代理B出售房屋,A卻身為B的代理人的身分,把房屋賣給了自己,A的行為就是自己代理。


延伸閱讀:
賴郁樺(2022),《代理的特徵與效果是什麼?什麼是自己代理?》。

註腳

  1.   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70條:「
    I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II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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