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醫治

圖1 保外醫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保外醫治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保外醫治就是一般俗稱的「保外就醫」,當受刑人經過戒送醫治(俗稱「戒護就醫」)後,仍無法妥善處理傷勢或病情,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1],由法務部矯正署或監獄核准,出監到外面的醫療機構治療。

因為核准釋放後,受刑人就不在監獄管理人員(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因此保外醫治期間不會計入刑期[2],若中途脫逃,監獄或矯正署將報請檢察官發布通緝令。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第7項:「
    I 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VII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2.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2項:「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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