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

圖1 金融消費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金融消費者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以下兩者(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可能不定期變動[1]):

專業投資機構
例如國內外的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指依據特定的法令規章,以專業投資人、專業客戶或高資產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者。特定法令規章例如: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註腳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I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II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III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901937381號(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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