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3條[1],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7條[2],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法律行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所必須」才可自由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