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捕偵查指的是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或配合他人犯罪,並在這個人完成犯罪行為之前或完成後立即逮捕或偵辦。
誘捕偵查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創造犯意型」與「提供機會型」[1],以下簡單說明:
行為人原先並無犯罪的意思,但偵查人員設計誘陷,讓行為人萌生犯意,等待行為人真的開始犯罪行為實施時,再將行為人逮捕。例如:A打算金盆洗手不再販賣毒品,警察B卻故意以高於市價10倍的金額向A表示要買毒品,就在A準備將毒品交付B時,B立刻將A逮捕。由於此種類型是讓原無犯罪故意的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的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所以因此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具有證據能力。
行為人原本就已經有犯意,偵查人員知道行為人要犯案時,以設計引誘的方式,讓行為人暴露犯罪事證,等待行為人真的開始犯罪行為實施時,再將行為人逮捕。例如:A在網路上Po文販賣一瓶新臺幣1萬元的四神湯,警察B發覺是毒品販賣,便向A表示要購買,就在面交時B立刻將A逮捕。此種類型是讓原先就有犯意的行為人原形畢露,屬於偵查技巧的一種,所以蒐集的證據資料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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