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證據

彈劾證據是用來推翻或削弱證人證言的證據[1],例如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彈劾證據[2]。正因為它們只是用來打擊證人的證言,而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以彈劾證據不受到傳聞法則[3]限制。

 

註腳

  1.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所謂彈劾證據,係指爭執證人陳述憑信性或證明力之證據,而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因此使用彈劾證據,目的僅在於動搖證言之憑信性,減低證言之證明力,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一般係以證人先前矛盾之陳述,而指摘其所述為不可採信,固不得用以證明被告陳述內容為真實性。」
  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又所謂測謊,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而測謊之結果,固得作為彈劾證據,據以爭執證人陳述之證明力。」
  3.   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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