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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3條[1],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5條[2]、第76條[3],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法律行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3條
  2.   民法第75條
  3.   民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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