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搜索

圖1 逕行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逕行搜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

(1) 為了逮捕拘提羈押犯罪嫌疑人
(2) 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
(3) 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

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2]

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3]」,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4];而且在逮到人之後,就必須停止而不可以再藉口繼續搜索物品[5]

另外執行逕行搜索之後必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讓法院審查搜索的合法性[6]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2022),《刑事訴訟法(上)》,第6版,頁236-242。
  3.   林鈺雄(2020),《刑事訴訟法 上冊》,第10版,頁438。
  4.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83號刑事判決:「是故警察在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所規定之3款事由,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之處所,如臥室、床底、衣櫃等,不能及於不可能藏匿人之處所,如抽屜、筆盒等,甚或檢閱書信、文件、物品等,且在逮捕、拘提人犯目的達成時,即應停止搜索,此際除依同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或保護性掃視搜索(即保護執行搜索人之安全)外,不得再為任何搜索。」
  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其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被拘提之人,故不能為發現應扣押物而為搜索,僅得於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被拘提之人的過程中,發現應扣押之物時,予以扣押,且於發現應被逮捕或拘提之人後,即應停止搜索,否則,其搜索即屬違法;……。」
  6.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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