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圖1 比例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判斷標準,認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1]為比例原則之依據。

此原則,又再包括以下三項子原則: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註腳

  1.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並請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