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創作

平行創作是指創作者在「獨立創作」[1]的情形下,意外地跟其他著作人作出很類似的作品,例如在同樣的攝影熱門地標,只因為對於專業攝影師來說,有個最理想的拍照角度,於是站在同樣的定點拍照,而偶然拍出相似的攝影著作。因為雙方都是各自獨立發想進行創作,所以彼此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2]

註腳

  1.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要旨:「次按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亦即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巧思或專業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之平行創作,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8),《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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