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是指公司發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中,可歸屬於股東權益所組成的部分;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針對公司本身的股本進行交易,進而產生的溢價[1]

資本公積通常包含: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產生的溢價[2]、公司交易庫藏股票的差額[3]、公司交易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差額[4]、公司受領股東贈與的所得[5]等。

註腳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二)資本公積:指發行人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發行人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2.   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第1款:「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第68條:「若企業再取回其本身之權益工具,該等工具(「庫藏股」)應自權益中減除。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之購買、出售、發行或註銷,均不得認列利益或損失。所支付或所收取對價應直接認列於權益。」
  4.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3號股份基礎給付第6條第1項:「企業對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中所取得之商品或勞務,應於取得時認列為資產或費用,並認列相應之權益(若為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或負債(若為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5.   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第2款:「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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