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1]、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2]。
實務[3]上對於偽造「文書」的情形,又再分成兩種類型,一是「有形偽造」,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二是「無形偽造」,指有權製作的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而「無形偽造」又可再細分成兩種類型,一個是「直接無形偽造」,由有權製作的人自己動手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另一個則是「間接無形偽造」,由行為人向有權製作的人做出虛偽的報告或陳述,使得有權製作的人因此製作出內容不實的文書。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