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濫用

圖1 裁量濫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裁量濫用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

裁量濫用[1]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的目的、疏漏沒有審酌應加以考量的觀點、或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2],例如:A趕上班而闖紅燈通過路口,立刻被巡邏員警B攬下開單,闖紅燈可處新臺幣(下同)1800-5400罰緩[3],B考量國家財政收入不如預期,就開5400罰單給A,此時B開罰單就是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

註腳

  1.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2.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41號裁定:「……經核既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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