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單位

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為了實現行政機關的任務,會根據他們的權限與分工劃分為不同的組織來進行不同行為。內部單位[1]不是行政機關[2],他們沒有獨立的組織法規、獨立的編制與預算,也沒有印信,而不能以自身名義作成行政行為,對外仍需以行政機關名義為之。例如中央銀行的會計處[3]

註腳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5 條:「
    I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II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III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3.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