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誌

所謂「號誌[1]」是指是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規定的時間上交互更迭的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來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車輛與行人行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在路上看到紅綠燈,綠燈是准許車輛直行、左、右轉或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2];黃燈是警告駕駛人與行人快要紅燈了[3];紅燈則是禁止通行[4]

註腳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3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3條:「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款:「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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