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振條款(three strikes 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1]。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
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2]。這個修法即是參考了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
另外,在著作權法上亦有針對侵害著作權者終止服務的「三振條款」用法[3],但此概念仍大多指涉前述刑事法的問題。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4),《什麼是假釋?想假釋要符合什麼條件?如果再犯,假釋會被撤銷嗎?》。 陳惠敏、賴仁祥(2022),《三振條款,三振了誰?——專案最新進度說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