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恕

事後原諒、寬恕的意思[1]

例如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跟他人重婚、合意性交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因,但如果配偶他方在一方與他人重婚、合意性交之後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寬恕,就不可以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2]

至於刑法過去在通姦罪相關條文也有宥恕的規定[3],但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4]除罪化,既然沒有通姦罪,刑法也刪掉了通姦事後宥恕就不得提起告訴的規定。

註腳

  1.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n.d.),《宥恕》。
  2.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民法第1053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第1項第1、2款、第3項:「
    I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III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3.   2020年5月29日失效前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21年6月16日修正前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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