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

著作人就是親手創作著作的人[1]。可能是有創作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就是拍攝的攝影師。此外,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2]以及實務見解[3],公司、機關或財團法人等沒有辦法親手創作著作的法人,也可以經由契約約定成為著作的著作人。例如:出資或聘用攝影師的公司,可經由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約定,成為該名攝影師所拍攝照片的著作人。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2.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定:「末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人之相關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第一節)及法人(第二節),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排除法人之規定,則自然人及法人自均得為著作人,洵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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