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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
民事法
指在
典權
關係中,將
不動產
的
占有
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
收益
不
動產
的人就是
典權人
[1]
。
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
處分
權的人
[2]
。
註腳
民法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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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陳琦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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