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典權關係中,支付典價給出典人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至於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則是出典人[1]。
如果出典人沒有在期限內回贖不動產,典權人原則上就可以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