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的人,可能透過遺囑指定[1]親屬會議選定,或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法院指定[2]的方式產生。

遺產管理人主要的任務是編制遺產清冊[3]、管理遺產,還有做執行上必要的行為[4](例如交付遺贈物、如果繼承人有妨害的行為要排除[5]等)。

註腳

  1.   民法第1209條第1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2.   民法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3.   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4.   民法第1215條第1項:「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5.   民法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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