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這些人在訴訟上是一體的,必須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1],如果少了任何一個人,法院都會以欠缺當事人適格駁回原告的訴訟[2]。原告提起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範圍(訴訟標的),對於全部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3],也就是必須有一致確定的結果。
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4]、分割共有的土地[5]等,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類型,必須全部的繼承人或土地共有人都進入訴訟程序、接受同樣的訴訟結果。

例如有A、B、C、D這4位繼承人要分遺產,A提出方案,B沒有意見,但C、D覺得不公平,A和C、D喬不攏,於是A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此時,因為分割遺產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讓所有的繼承人都一起進入訴訟、得到一樣的裁判結果,所以A必須將B、C、D都列為被告(即使B沒有意見)。

註腳

  1.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2199號民事判例:「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3.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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