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這些人在訴訟上是一體的,必須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1],如果少了任何一個人,法院都會以欠缺當事人適格,駁回原告的訴訟[2]。原告提起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範圍(訴訟標的),對於全部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3],也就是必須有一致確定的結果。 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4]、分割共有的土地[5]等,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類型,必須全部的繼承人或土地共有人都進入訴訟程序、接受同樣的訴訟結果。
例如有A、B、C、D這4位繼承人要分遺產,A提出方案,B沒有意見,但C、D覺得不公平,A和C、D喬不攏,於是A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此時,因為分割遺產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讓所有的繼承人都一起進入訴訟、得到一樣的裁判結果,所以A必須將B、C、D都列為被告(即使B沒有意見)。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