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平等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1]的保障。

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2]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沈冠伶(2005),〈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27期,頁28-29;姜世明(2004),〈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中之舉證責任減輕〉,《月旦民商法雜誌》,6期,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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