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 Behandlungsfehler)[1],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2]。
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困難,依據誠信原則,應由造成原告在因果關係上舉證困難的醫師負舉證責任,始符公平[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