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
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1],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2]。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 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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