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圖1 監察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監察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監察人原則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中一個法定必要機關[1],主要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執行業務與公司業務的執行,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也可以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2]

 
例外有兩個不用設置監察人的情況:
第一個情況,如果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章程,不設置監察人[3]
第二個情況,公開發行公司另外有「審計委員會」制度,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4]

註腳

  1.   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2.   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3.   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4.   詳細請見證券交易法第24條之4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令(2018/12/19),以及黃蓮瑛、 郭婉亭(2024),《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跟監察人哪裡不一樣?公司要設置審計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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