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財產

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1],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

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2]

註腳

  1.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2.   民法第1088條:「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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