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條款

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偷嚐禁果的原因(可能出於好奇、沒有充足的性知識或單純的兩情相悅),若一律以刑法第227條論處會過於嚴苛[1],故增訂刑法第227條之1以減輕或免除刑罰[2],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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