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

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
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1]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2]

註腳

  1.   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2.   公司法第19條:「
    I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查我國民法,就法人資格之取得,採登記要件主義,在公司法人,公司法第六條亦訂有明文。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既不得謂其已取得法人之資格,自不能為法律行為之主體,而以其名稱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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