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是指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下特定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需求,但沒有要使用別人土地的全部範圍,只有在別人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權利[1]。這種土地的分層利用,例如A要蓋高架道路會經過B的土地上,但只會使用到B土地上空30~50公尺,就可以考慮跟B談,約定在土地上空30~50公尺內設定區分地上權就好,讓土地地面等其他範圍還有利用的可能性,A也可能因為不用支付全部範圍地上權的租金,地租負擔較輕[2]

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者個差別只在於範圍不同:普通地上權人對於土地的上下「全部[3]」都有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人則只對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有區分地上權。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

註腳

  1.   民法第841條之1:「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2.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613。
  3.   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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