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代理權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的官司中,擁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的特別權限[1]。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車禍求償民事官司的訴訟代理人,並簽委任狀授權B有特別代理權[2],此時B律師才可以自行選任C律師當複代理人。
特別代理權必須經過當事人特別委任才會擁有,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那訴訟代理人就只有普通代理權,行使上述特別權限以外的一切訴訟行為[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