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
決定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經由法律授權,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的一種行政裁量[1]。例如:深夜0-6時違規臨停,警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開罰單[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