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
選擇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時,可以在法條規定的多個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為之,或在多個義務人中選擇對何人採取措施,這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機關選擇如何作成決定的權限。例如:A短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到,法律規定短報銷售額可以處5倍以下的罰鍰[1],國稅局只要是處5倍以下的罰鍰,不管實際上是1倍還是2倍都在裁量範圍內[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