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可以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兩種類型。
裁罰性不利處分[1]指的是處罰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因為處罰的目的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2]。例如:開車闖紅燈後,被處新臺幣1800-5400行政罰鍰[3],處罰鍰的目的在於制裁開車闖紅燈的行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