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可以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兩種類型。

非裁罰性不利處分[1]指的是為預防或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課予人民一定的義務,例如:有業者隨意傾倒建築廢棄物,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業者,限期清除違法傾倒的建築廢棄物[2],此類命令除去違法狀態的行政處分,是基於「預防性(或管制性)」的目的,不是在非難行為人

註腳

  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再按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應與『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有所區別,蓋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2.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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